

中国网财经3月28日讯 国新办今日就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介绍,根据有关规定,海关认定的失信公司主要有以下方面的情形:
第一,有走私罪或者走私行为的公司。走私罪或者走私行为是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限制类的货物,也就是有主观故意。其中达到一定数额的构成犯罪。
第二,一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多次或者是非常频密的,或者是达到了一定的金额。
第叁,拖欠应缴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的。
第四,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失实,并且无法与公司取得联系的。就是公司用虚假的信息进行注册登记,搞&濒诲辩耻辞;空壳公司&谤诲辩耻辞;。
第五,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也就是其有各种各样违规违法的情况被暂停了。
第六,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且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
第七,假借海关或者其他公司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八,弄虚作假,伪造公司信用信息的。
李国表示,这些行为都是海关在监管过程中所遇到的比较严重的失信行为,也是诚信社会所不能容忍的,所以只要构成以上情况的,就把它列为失信公司,提交到联合惩戒的机制中,由相关部门共同对之进行惩戒。
李国还表示,除了这些联合惩戒的措施之外,海关近期针对虚假贸易的情况,还根据去年12月30号与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等27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对于对统计数据领域严重失信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向海关申报进出口信息弄虚作假,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公司,也实施联合惩戒,以打击虚假贸易行为。
来源:中国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