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于印发修订《公司会计准则第22号&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
财会〔2017〕7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公司: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公司会计准则&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基本准则》,我部对《公司会计准则第22号&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公司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公司会计准则的非上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公司提前执行。执行本准则的公司,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对于印发〈公司会计准则第1号&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公司会计准则第22号&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执行本准则的公司,应当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修订印发的《公司会计准则第23号&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和《公司会计准则第24号&尘诲补蝉丑;&尘诲补蝉丑;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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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2017年3月31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