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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明确

添加时间:6/2/2017 12:55:54 PM 浏览次数:367

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公司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公司,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公司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公司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公司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叁、烟草公司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7日

  (来源:财政部税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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