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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扩大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添加时间:6/8/2017 6:17:03 AM 浏览次数:368

对于扩大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公司发展,现就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公司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公司,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公司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公司,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

(一)工业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公司,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公司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公司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诲颈惫颈诲别;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诲颈惫颈诲别;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废止。

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积极做好小型微利公司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6月6日

(来源:财政部税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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