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对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公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17年11月1日起,对外贸综合服务公司(简称&濒诲辩耻辞;综服公司&谤诲辩耻辞;)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由&濒诲辩耻辞;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谤诲辩耻辞;,调整为&濒诲辩耻辞;代生产公司集中申报退税&谤诲辩耻辞;。这意味着综服公司的&濒诲辩耻辞;代理身份&谤诲辩耻辞;得到明确,生产公司成为退税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服公司是近年来涌现出的外贸服务新业态,主要向中小型生产公司提供代办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外贸相关服务。我国综服公司发展迅速,通过创新商业模式,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为中小公司开拓国际市场、降低贸易成本、缓解融资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结构调整和供给侧改革、培育外贸出口新优势作出了重要贡献。
&濒诲辩耻辞;之前政策规定综服公司代理生产公司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视为综服公司的自营出口业务,由综服公司申报出口退(免)税,并承担退税主体责任。&谤诲辩耻辞;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样,实际出口货物是生产公司,综服公司仅代办相关业务,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性难以掌握。发生出口骗税时,骗税的主体责任由综服公司承担,而生产公司却不承担任何骗税责任。综服公司仅收取服务费,也无力承担骗税的相关处罚。为解决上述问题,经深入调研,税务总局出台了《公告》。
《公告》本着&濒诲辩耻辞;谁出口、谁退税、谁主责&谤诲辩耻辞;的原则,对综服公司代办退税业务,改生产公司为退税主体,退税款退给生产公司,生产公司承担主体责任;综服公司则是提供代办退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此外综服公司的自营和代理这两种出口退税业务仍按现有管理规定办理。这样综服公司根据不同经营业务,选择相应的退税模式。《公告》的出台,既满足了综服公司目前代办退税业务经营的条件,又解决了此前综服公司承担责任与经营业务不一致的问题。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樊勇认为,《公告》的出台是税务部门积极顺应综服公司发展做出的迅速反应,新规使公司的权责更明晰,出口退税管理也更趋规范和有序。
《公告》同时强调对代办退税业务的风险防控,从多方面规范外贸综合服务公司的代办行为。
新规的征退税衔接更紧密。《公告》将生产公司纳入出口退(免)税管理,税务机关由原来只对综服公司进行退税管理,改为既管理生产公司又管理综服公司。生产公司和综服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加强代办退税的日常管理和风险管理,不断强化征退衔接、信息沟通和配合协作,在及时准确办理退税的同时,共同有效防范出口骗税风险。
新规对综服公司内部风险管控要求更严格。&濒诲辩耻辞;《公告》要求综服公司要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和分析,要对年度委托代办退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公司实地核查其出口合同、订单、账簿、生产能力等等,可操作性很强。&谤诲辩耻辞;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新规对代办退税业务的罚则更明确。《公告》要求当生产公司发生出口骗税行为时,税务机关首先追究生产公司的主体责任,出现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的情形时,由生产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公司追缴,综服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同时视综服公司对受托生产公司审核把关不严涉及的责任大小,采取降低出口退税管理类别,停止其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等措施。对综服公司参与骗税的,共同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告》还明确了新规的执行时间和过渡期政策。新的退(免)税政策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具体时间以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原外贸综合服务公司退(免)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对于11月1日前先开票、11月1日后再出口的业务,仍适用原办法办理。
来源:证券时报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