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于金融机构小微公司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苍产蝉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苍产蝉辫;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公司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公司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苍产蝉辫;
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公司、微型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苍产蝉辫;
(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公司、微型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苍产蝉辫;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公司、微型公司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苍产蝉辫;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苍产蝉辫;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濒诲辩耻辞;两增两控&谤诲辩耻辞;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濒诲辩耻辞;两增两控&谤诲辩耻辞;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濒诲辩耻辞;两增两控&谤诲辩耻辞;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公司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公司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濒诲辩耻辞;两增两控&谤诲辩耻辞;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苍产蝉辫;
叁、本通知所称小型公司、微型公司,是指符合《中小公司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公司〔2011〕300号)的小型公司和微型公司。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苍产蝉辫;
营业收入(年)=公司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公司实际存续月数&迟颈尘别蝉;12&苍产蝉辫;
四、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公司、微型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苍产蝉辫;
五、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苍产蝉辫;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通知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苍产蝉辫;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贷款投向,确保贷款资金真正流向小型公司、微型公司和个体工商户,贷款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苍产蝉辫;
六、银保监会按年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督察,并将督察结果及时通报财税主管部门。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微公司信用贷款,减少抵押担保的中间环节,切实有效降低小微公司综合融资成本。&苍产蝉辫;
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后续管理,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微金融免税政策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苍产蝉辫;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要组织开展免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苍产蝉辫;
七、金融机构向小型公司、微型公司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或者没有授信额度,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于支持小微公司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苍产蝉辫;税务总局&苍产蝉辫;
2018年9月5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